客車租賃管理辦法獲通過,多項可能澎湖民宿引發行業震蕩條款被刪
  羊城晚報訊 關鍵字廣告記者張林、通訊員穗府信報道:客車租賃企業若採取“揚手即停”出租汽車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昨日,《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草案)》通過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辦法》還刪除了“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將受罰”、“要求經營者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等可能引發汽車租賃行業震蕩的條款。
  刪條款為代駕業務房屋出租鬆綁
  為適應廣州市客車租賃行業管理的需要,市政府將《辦法》列為2012年政府規章制訂計劃項目。早在去年9月20日,市法制辦已向社會發佈了《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汽車貸款(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多項條款遭到行業從業者的熱議。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對“客車膠原蛋白租賃”的定義涵蓋了“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同時規定,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這一規定,記者曾採訪多位從事汽車租賃企業的負責人,有受訪負責人表示,代駕的出現主要緣於客戶有大量這樣的需求,而代駕服務已發展成為整個汽車租賃行業的重要業務。就算征求意見稿真的禁止代駕,代駕服務也不會消失,很可能會演變成租賃公司化身中介,替客戶介紹司機。
  本次《辦法》以明確客車租賃業的定位、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強化監督管理為立法重點,共26條,其中重新定義了客車租賃,刪除了“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單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12座及以下的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同時,在第十三條客車租賃經營者禁止行為中,也刪除了“為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為代駕業務“鬆綁”。
  對此,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解釋道,《辦法》將租賃車型限定為12座及以下的客車,釐清了客車租賃行業與包車行業之間的界限,也避免出現行業惡性競爭和管理混亂。
  仿“的士”攬客將重罰
  記者註意到,一方面,《辦法》更鼓勵行業自律,發揮協會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辦法》對經營者也展開了一定程度的約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出租外觀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採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
  對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或者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或者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的,視情節輕重將處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罰款。對出租外觀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或者採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的,將處以5000元至100000元罰款。
  行業協會將制定代駕規範
  有此一問:在征求意見稿中有一條明確客車租賃經營者不能為租賃者配備駕駛員,現在刪除了這一條款,這是基於什麼原因?同時,《辦法》規定,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應該怎麼規範這個行為?
  市交委客管處處長楊慶強:關於代駕的問題,我們發現目前有些租賃企業已有租車形式,其實是變相從事了租車行為,以租賃名義開車、派一位司機滿大街掃街,也衝擊了出租行業。本次我們征求了企業和消費者的意見,也去外地做了調研。廣州的路況很複雜,客商來到廣州,讓他們自己開車確實比較困難,另外代駕行業也存在詐騙、盜竊車輛、以租車名義騙取車輛等治安案件。
  從保護租車人和保護企業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後來刪除了這一條款。我們下一步的措施是由行業協會制定代駕方面規範,如什麼條件下可以代駕,什麼樣的條件下不能衝擊出租車市場。《辦法》出台的目的是既要滿足租車要求,又不能對租車運營市場造成衝擊。編輯: 王燕子  (原標題:廣州12座以下客車“揚手即停”攬客 最高罰款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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